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日对外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0项;并明确指出,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在这20个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两项。具体项目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质检部门收取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海关部门收取的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验车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口岸部门收取的口岸管理建设费(深圳市);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运输证工本费以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 据了解,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已要求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保留、归并或调整的收费项目;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 |